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時間:2017-05-16瀏覽:2923作者:來源: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責任編輯:設置

滬震職〔201724

 

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上海市各項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轉發(fā)《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7]1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修訂本認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各二級學院要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保護受助學生尊嚴,不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引導學生以健康、樂觀的心態(tài)對待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四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依據其家庭經濟狀況,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力求客觀、公正,杜絕將“助學金”變成“獎學金”。

第二章  認定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五條  參照上海市當年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為一般困難、特別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依據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一級或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和相關佐證材料,三檔的認定標準分別為: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當年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費用(包括繳納學生學費)支出的,可認定為一般困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顯低于上海市當年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可認定為特別困難。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嚴重低于上海市當年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因遭遇突發(fā)自然災害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家庭成員罹患重病需承擔高額醫(yī)藥費或者屬于單親、離異、孤殘、軍烈屬家庭,家庭無固定經濟收入的,可認定為特殊困難。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yōu)先評定范圍:

(一)家庭成員及本人情況: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邊遠地區(qū)少數民族困難學生。

(二)家庭經濟情況:零就業(yè)家庭或家庭主要收入來源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經濟收入;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條件,使家庭收入嚴重下降;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長期罹患重大疾病,醫(yī)療費用支出較大。

第三章  認定原則與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監(jiān)督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與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各二級學院成立由學院黨總支書記擔任組長、學院資助工作負責人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小組。認定工作小組對學生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初步審核,認定工作小組組長具體負責組織與審核學院的認定工作。

(四)各班級成立由輔導員擔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具體負責認定各班的民主評議工作。學生代表人數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能夠公平、公正地進行民主評議。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成員名單要在全班范圍內公布。

第九條  各級認定必須明確責任主體,理清崗位職責,確定重點受助學生,保證精準資助。

                         第四章  認定時間與程序

第十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每學年秋季學期(9-10月)集中進行,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申請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發(fā)性變故而導致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在秋季學期集中認定工作結束后遞交困難證明材料,申請參加春季學期開學初的補充認定。各二級學院在春季學期進行補充認定后,于開學初將認定結果送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認定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學生申請

每學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合招生辦寄送《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需要在下學年申請認定的學生可向輔導員領取。學生于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前如實填寫《認定申請表》,并由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在《認定申請表》上蓋章證明該生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同時提供民政、街道、醫(yī)療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佐證材料(包括傷殘證明、低保證明、撫恤對象等)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學初,學生將《認定申請表》交給輔導員,輔導員應提醒需要申請困難認定的學生及時遞交相關材料。

(二)班級民主評議

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由輔導員擔任組長,負責對提交《認定申請表》的學生開展民主評議。進行民主評議時,應以本市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依據,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為基礎,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消費水平,參考導致其家庭經濟困難的因素,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邊遠地區(qū)少數民族學生,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經過民主評議,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填寫“民主評議意見”,確定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評名單,報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三)二級學院審核、公示

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申報的初評名單。審核通過后,要以適當方式在學院范圍內,將本學院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不得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師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認定工作小組提出書面異議材料,認定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公示通過之后,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填寫《認定申請表》中的“學院(系)審核意見”,確定本學院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并填寫《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匯總表》,將學生的《認定申請表》和學院信息匯總表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核、公示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各二級學院報送的認定材料進行集中復核,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將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匯總,在全校范圍內進行5天公示。公示通過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學生的《認定申請表》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檔存放。

(五)學校審定、上報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最終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

第五章  管理與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和各二級學院在每年春季學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要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發(fā)現(xiàn)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如發(fā)現(xiàn)不誠實守信,虛構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騙取獎助學金或困難補助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認定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學校和各二級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應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不能隱而不報,更不能夸大虛報。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各二級學院應及時告知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便做出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要引導學生積極受助,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困難學生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結果將作為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評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

2017329

 

                                                              

 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院長辦公室                2017329日  

 

 

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緩繳學費申請審批表.xls (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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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doc (73.5 KB)
2017-05-16 14:43
上海震旦職業(yè)學院學生助學金申請審核表.doc (32.5 KB)
2017-05-1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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